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6314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斌,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尹文山,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滁河路。
法定代表人:尚广年,总经理。
第三人:蔡善标,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尹文山、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善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合肥伊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尹文山、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善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9元,减半收取334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