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534号
原告:***,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子龙,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15号火炬大厦5楼510号。
法定代表人:余凡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襄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3337元减半收取666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