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957号
原告:**,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汇银广场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9097G。
原告**与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