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96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汇银广场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9097G。
法定代表人:杨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炳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