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1960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汇银广场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4499097G。

法定代表人:杨建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卉,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丙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炳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