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伟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五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371915(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68970624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后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群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