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04371915(2-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68970624C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后扣划被执行人部分款项,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群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