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黄达输变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某某、孟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29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天。 主要负责人:**,该银行行长。 被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孟熙,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襄阳黄达输变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红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取水楼**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孟熙、**、**、襄阳黄达输变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