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黄达输变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民终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审被告:襄阳黄达输变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红花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黄达输变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应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9时到本院开庭。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