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1159号之三
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窦航星,总经理。
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皖0191民初1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7220.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220.9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越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