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1159号之一
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窦航星,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7220.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天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合肥蒙达邦德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7220.9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越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