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8执261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开晓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48600元。经本院审理庭移送,上述案件受理费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见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皖08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8)皖0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将在该执行案件款项执行到位后优先支付。据此,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向华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书记员 叶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