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执832号
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晓胜未交纳诉讼费447414元一案。在执行期间,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邮寄中止执行程序申请,其理由是申请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为由,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2021)皖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烽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后又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邮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另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开晓胜在银行的存款已被各地人民法院予以先后冻结、无证券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又向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开晓胜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中心反馈其名下的不动产已有各地人民法院予以先后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沐方斌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书记员  盛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