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民初10920号
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路107号栖霞社区服务中心2楼9号。
法定代表人:蒋海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仁玉,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甲秀北路8号贵州公路集团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柳。
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