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贵州鑫淼浩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2民初2077号
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众华上居商住楼第1幢A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768063,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鑫淼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8号金达花园1栋14楼2号。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鑫淼浩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贵州鑫淼浩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申达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