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1319号
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十层10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馨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馨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