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313号
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3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X元)、在华夏银行账号尾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X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满后需继续查封冻结的,你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