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7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湖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7352275M。
法定代表人:许梁梅,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路15号1栋3层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XYR06。
法定代表人:曾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成都象形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272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2021年3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保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尾号8306内存款额度人民币45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0元)、在华夏银行账号尾号6403内存款额度人民币45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11294.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在中国银行账号尾号8306内存款45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号尾号6403内存款目前有余额451040.76元,已经足额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号尾号8306内存款额度人民币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莫红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