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553号
广西昂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昂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广西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名下银行存款1268838.4元,实际冻结126883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