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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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108执保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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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昂峰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昂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民终1156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继续冻结广西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存款1268838.4元,实际冻结126883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9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民终1156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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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