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2709号
原告:南京海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5幢1006室。
法定代表人:樊红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林,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净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万禄路199号3幢。
法定代表人:张洪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海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净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海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海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南京海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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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 伊
书 记 员 施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