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3执保188号 申请人: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一号山东文教大厦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67002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恒业二路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MMGW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5号东办公楼一楼-52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MA3TYBTY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上申请事项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红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万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2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