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01654号之一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字第01654号执行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字第01654号执行裁定书中“被执行人陕西海舟实业有限公司”补正为“被执行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姬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