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4执43932号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761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1号楼11层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371453。
法定代表人栾巍巍。
申请执行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凯利德技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194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12677元,执行费1590元由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民初43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