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2民初188号
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376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306121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被告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间拖欠的网络月租费96000元及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0.02%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月租费的诉讼请求为被告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期间拖欠的网络月租费1100元。2017年3月16日,原告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均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980元,由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洪良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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