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29381号之一
原告: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婷,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房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0元、财产保全费1,560元,由泰安市三诺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特弗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各负担1,630元(已履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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