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5民初987号
原告:***,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建省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坂尾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83085225A。
法定代表人:陈芹芬。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86.2元,减半收取493.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方慧敏
人民陪审员 潘丽萍
人民陪审员 崔海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