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敬草堂园林有限公司

**、广东敬草堂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特134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队90-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16。
申请人:广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G。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周登松,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广东***园林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0年11月10日经清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就此事,广东***园林有限公司同意向**一次性赔偿4700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人民币)(包括:后续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广东***园林有限公司支付该赔偿费用4700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人民币)后,**今后所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二、广东***园林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条款给付之后,**此外发生的其他的一切费用均与东广东***园林有限公司无关;**承诺不向广东***园林有限公司追究现在或今后任何责任;不再向广东***园林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不去广东***园林有限公司滋扰闹事;
三、双方确认已经明确了解上述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含义(履行方式:现金、转账或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前);
四、如双方中其中一方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条所述义务,一方可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广东***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经清城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冯瑞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艳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