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敬草堂园林有限公司

***与广东敬草堂园林有限公司、清新县新民制衣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3民初239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1855。
被告:广东敬草堂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清新县新民制衣厂。住所地:清远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敬草堂园林有限公司、清新县新民制衣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