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9624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8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60元,减半收取计7,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健
审判员张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