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7803号
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艺,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3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富玉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迅龙臣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龙臣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