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5民初2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港闸开发区长和路128号1幢。
原告***与被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庆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