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1民初2782号
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港闸开发区长和路1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6505503G。
法定代表人:冯新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袁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启东市。
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袁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缺席终结。
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支付借款本金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实际借款时间不超过15天的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借款时间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则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后被告已逾数月,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本诉。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据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各一份,本院依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8年2月1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自2018年2月14日开始计息,2019年5月1日前连本带息还清;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另约定,如被告违约,则需承担100000元违约金。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在发生借款关系之后均应按照借款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借款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10%,从2018年2月14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对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98元,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750元、保全费445元,被告**负担诉讼费2378元、保全费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蒋晓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心怡
书 记 员 王 洁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风险提示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向省公共信息系统推送。
二、信用惩戒。
1.限制高消费。主要包含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取得和开发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消费场所、旅游、度假;限制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限制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任职资格限制。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或予以变更。
3.其他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行业准入限制和企业资质认定;限制参与国有资产交易、参加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等。
三、定罪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