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644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和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袁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

申请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之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