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644号之一
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6505503G,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和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袁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12665Y,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
被告:苏州中锐华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8306008W,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菉葭巷**iv>
法定代表人:沈春蕾。
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中锐华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9元,减半收取538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659元,由原告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