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7644号
申请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6505503G,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和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8********,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金北村****。
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12665Y,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明锋。
申请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