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3499号
原告:***,女,汉族,1975年3月7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系案外执行异议申请人,实际权利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住如皋市。系申请执行人。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被执行人。
第三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西皋路以西跃进西路以南佳弘商城***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62435422L。
法定代表人:徐荣生,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港闸开发区长和路12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6505503G。
法定代表人:冯新林,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鑫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剑波
人民陪审员  张元燕
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陈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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