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780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好木财(苏州)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申请人好木财(苏州)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20)皖0103财保7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0)皖0103财保78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中建一局集团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好木财(苏州)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人杨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0)皖0103财保78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2020)皖0103财保780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杨莉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李一军 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 人民陪审员  宋玉斌
法官 助理  廖 婕 书 记 员  魏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