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769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69455。
法定代表人:陈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育、孙小莉,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纬25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82452M。
法定代表人:陈粽生。
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被告: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管委会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98859983K。
法定代表人:聂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
法定代表人:王文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华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静婉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人民陪审员 卢侨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运霞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