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03民初41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胜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黄旭光
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
书 记 员 钱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