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2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柠溪路5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纬25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5.24元,珠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26.73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吴洁文
审判员**
审判员胡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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