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763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经济开发区五金机电产业园纬25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东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代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