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九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南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2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江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锦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8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