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1执2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江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赵锦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8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