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32506054,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江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76860744Q,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民初17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8806元,截止至2020年8月27日已执行320000元,未执行8880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贵溪市,因房屋未竣工验收,未达到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意见。2020年8月27日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后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官盱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