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台仙执民字第6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慧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每月付款10000元,2015年3月底付清所有货款。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6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韶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亢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