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仙商初字第477号
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威市支队后勤处。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威市支队后勤处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天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应舜朝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