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仙商初字第598号
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炉兴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凤阳飞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凤阳大道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凤阳飞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