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玥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5139号 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老县中1号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60981396P。 法定代表人:吴瑰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820号卓信大厦2-3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H03M1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境公司)与被告***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告判决。仙境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嘉玥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仙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嘉玥公司返还服务费40400元。二、判令嘉玥公司返还缴纳的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的社保费用3248.91元。三、判令嘉玥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仙境公司与嘉玥公司约定,由嘉玥公司为仙境公司寻求一名二级房建建造师人才。嘉玥公司向仙境公司提供二级房建建造师人才***,双方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费用为40000元两年,加税1%,共计40400元,仙境公司于次日付清。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后,***的社保也转入仙境公司名下,仙境公司为***缴纳社保三个月,共计3248.91元。嘉玥公司提供的二级房建建造师人才***将建造师证书转入仙境公司名下后,仙境公司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在泰顺县尚有工程未完工,导致仙境公司无法使用该证书。仙境公司向嘉玥公司询问后得知,***的工程已竣工未验收完成,预计8月初可以上传竣工验收资料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但直至今日,平台上也没有该工程的竣工相关资料。同时,直到2020年9月,全省社保联网被停保,仙境公司方才得知该名建造师人才在绍兴某单位上班并参保。嘉玥公司违反《委托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应当支付仙境公司违约金20000元。综上所述,嘉玥公司违反《委托协议书》的约定,造成仙境公司经济损失,且仙境公司与嘉玥公司多次沟通未果,为维护仙境公司权益,望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仙境公司与嘉玥公司签订一份《委托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仙境公司委托嘉玥公司提供如下增值服务:1名二级房建带B挂项目,姓名***;证书总费用为两年40000元,加税1%,共计40400元;嘉玥公司提供的建造师需要随时配合仙境公司出场,出场费每次500元;如嘉玥公司提供人员于仙境公司,仙境公司私下与人才达成的,仙境公司需支付给嘉玥公司违约费用20000元。同理,若嘉玥公司提供的人员信息与实际不符社保不唯一,人员存在黑名单嘉玥公司需支付仙境公司违约费用20000元。 协议签订后,仙境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嘉玥公司支付费用40400元。与此同时,仙境公司为***缴纳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的社保费用3248.91元。因***已经在其他单位入职,仙境公司未能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由仙境公司提供的《委托协议书》、银行交易凭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屏、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仙境公司与***之间没有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仙境公司与嘉玥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协议书》,旨在将***的二级房建证书挂靠于仙境公司名下。上述行为违反建筑资质行业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均有过错,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院酌情处理,嘉玥公司向仙境公司返还费用40400元,社保费用由仙境公司自行承担。合同无效后,仙境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04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浙江仙境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元,由被告***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如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璟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