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环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环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2民初2766号
原告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中环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中环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鑫盛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环宇
法官助理 龙赛梅 书 记 员 黄 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