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

鹿泉市东山鞋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5021号
原告鹿泉市东山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包彦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鹿泉市东山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泉市东山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巧燕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