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

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57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马屯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石闫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金梆子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10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向申请人交付可燃烧生物质颗粒的锅炉,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申请人当庭提出,应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由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申请对*增立的录音进行鉴定,这也是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明确要求一审法院对录音证据查清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为蒸汽锅炉,规格型号为wns4-1.25Q,金额164500元。双方按合同约定交货、付款。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以锅炉不是被申请人业务员承诺的能燃烧生物质颗粒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原审庭审中,被申请人称规格型号中的字母表明涉案锅炉的燃烧方式为燃气、燃料种类为天然气,申请人称对规格型号中的字母所代表的意思不清楚。但申请人认可收到了随机文件,随机文件中的锅炉产品数据表载明涉案锅炉燃烧方式是燃气、燃料种类是天然气。故此,即使按申请人所称,其开始不知道涉案购销合同中规格型号字母所代表的意思,但其在收到随机文件后也应当知道涉案锅炉的燃烧方式。并且,申请人申请的证人陈某出庭作证时称,知道安装的涉案锅炉的规格型号中的字母所代表的意思。故申请人在清楚所购涉案锅炉燃烧方式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安装,说明其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货物规格型号的认可。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强县兴旺橡塑化工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威
审判员*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