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4破申2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申请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发展一路**。
法定代表人:徐先忠。
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以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圣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圣欣公司,被申请人圣欣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圣欣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7日,2016年4月28日,经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资本为518万元。现股东为张丹华、吴建设、徐先忠,持股比例分别占20%、40%、40%。根据本院(2018)浙1024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圣欣公司享有货款76000元及利息的到期债权。而被申请人圣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已有2件案件,涉执行标的8万余元,已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其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建议执行转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圣欣公司享有到期的合法债权,其申请主体适格,且被申请人圣欣公司已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财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圣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泮茂良
审 判 员 陈爱菊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莹莹